项目名称: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高压类、低压类、特种类)
实施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3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电监会派出机构。
责任事项:
1.考试阶段:具体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公布考试信息,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
2.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5.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7.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作业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注销、续期注册;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情况登记;监管用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许可制度等。
追责情形: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