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力价格
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和先决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价格改革方面,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新电改中对电价的改革明显符合上述原则和精神。
1.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改革方案提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开展电力交易,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交易合约交易模式,通过自愿协商确定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2.监管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改革方案提出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输配电价将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这将使得电网企业摆脱现行购销差价形成输配电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专注电网资产运营和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
3.兼顾普遍服务——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交叉补贴机制的改革应循序渐进,目前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更是不可行的。所以,改革方案提出,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四)政府作用
电力行业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于一身,电改的总体思路是如何理顺政府、企业以及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前电力行业之所以被人诟病,很大原因是没有理清楚三者的关系,政府错位、失位和缺位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对电力规划编制、电力普遍服务、标准制定以及运行调度等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政府过度下放给电网企业;而对电源投资建设、电源运行管理、售电服务等能够由市场竞争的业务过度管制;对能够由市场形成的发电、售电价格,政府进行严格控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