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分布式能源企业时候有机会参与竞争性售电?
彭立斌:分布式能源有两种类型,需要区分清楚,一种是依托电网的分布式能源,一种是独立于电网的分布式能源。我们第一步做的肯定是前者,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公司从13年就开始售电了,有开给企业的售电发票。做分布式能源的企业其实是一个天然的售电公司,电改“9号文”中6类售电公司主体中其实也有分布式能源的相关描述。
电网参加竞争性售电,改革将失去意义
笔者:电网公司应不应该参加竞争性售电?
彭立斌:“9号文”公布的六类售电主体中,从文件内容看,六类售电公司主体里并没有电网公司,同时,文件中提到的电网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包括售电。
“9号文”公布的六类售电主体包括: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资本投资成立的售电主体;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的售电主体。
按照“9号文”的意思,电网只做输变电业务。即使电网公司有营销人员剥离出来直接成立售电公司,这个公司也属于独立法人,与电网公司没有任何资本和业务关系。这对电网公司是非常大的损失,所以在电网应不应该参与竞争性售电这个问题上背后斗争博弈也是很激烈的。电改配套文件本来计划是六月底直接出炉,但是后来改成征求五大电力和国家电网等相关机构的意见后计划7月底出炉。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电网组织了20多个课题组对文件进行研究,电改小组内部也出现了两派意见。所以一直到现在配套文件也没有出台。
我个人认为新型电网公司的功能中将不包括售电功能。电网公司本身具有输变电报装审批的权力,就有了在配电领域选择用户的权力,这在售电市场竞争中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我觉得这次电改如果能做到让每个用户获得独立选择售电主体的权利就是成功。
其实,国家也不是不成立国家售电公司,只是要将现在电网公司的输配,调度和交易业务分离开来,这样才能搞清楚所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想实现这一点,电网就不能同时参与输配电、竞争性售电和交易中心管理。电改小组中有人认为如果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电改失败的可能性会比较大,我也认为,如果新型电网公司还包括售电职能,那电改也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了。
笔者:前几天贵州出台的文件有什么特定的意义?
彭立斌:贵州的文件出台并非偶然。我们几个关注电改的朋友都认为贵州文件的出台是有政治意义的,它给了大家一个方向,同时文件中明确了几件事要特别注意。
首先,特别明确了电网的盈利模式是输变电利润。输变电的价格标准是“历史折旧+运维成本+6%的利润”,其中是有利润存在的。而且电力结算全部在电网,因此电网公司拥有了一个强大的金融工具,简单讲就是巨大的现金流,我估计这个金融工具将使得电网公司的利润提升到8%。
其次,文件中将贵州电网公司与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放在并列的位置上,意味着两者处于同等地位。隐藏信息就在于两者的分离,交易中心和电网没有任何关系。
这个文件可以看出中央是不想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的,但是也不想跟电网公司起直接冲突,所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传达自己的意思。也可以说这次电改博弈的过程也体现出我们高层的政治智慧是非常高的。就我个人了解的情况,各省在电改的过程中也在会比照贵州方案来界定电网和售电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