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力规划管理的协调职能
在混合能源时代的大背景下,为了做好电力规划的统筹工作,相应的规划方案要实现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与传统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的协调配合、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的协调配合、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之间的优势互补,并且要将电源、电网、用户统一为一个整体,实施综合资源规划;另一方面,这个规划方案需要通过智能电网技术、先进输电技术、需求侧响应技术以及相关储能技术作为支撑,实现电源与电网、电网与用户、电源与用户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即实现“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优化的规划方案。
国家管理能源电力的部门要集中。 我国政府管理能源电力的职能分布在不同的机构,如:国家发改委(规划司、价格司、经济运行局)、国家能源局、国资委等。因此,单靠国家能源局组织协调电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应通过本轮改革,把国家管理能源电力的部门集中在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电力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为下一步组建国家能源部打好基础。
国家能源局要完善内部的协调机制,把各司局组织编制的规划提升为互相衔接的国家规划。目前,十三五”电力规划仍然是由各个专业司局组织,核电司组织做核电规划,新能源司组织做太阳能发电、风电规划,电力司组织做煤电规划、电网规划,因为各个规划都假设了自己的边界条件,每个规划的边界条件都不完全相同,到了规划实施时就很难衔接,产生不协调的问题就是必然的,这是发生弃水、弃风、弃光的根本原因。
谁来统一协调?只能是国家能源局加强内部的协调职能,处理好综合规划司与各专业司的关系,通过加强协调,解决各个规划之间的矛盾,把各司组织编制的规划提升为国家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电力发展规划。
全国电力规划与省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确立统一有效、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全国电力规划和区域规划要明确国家级的发电基地、跨省(区)输电工程项目,省级电力规划必须与全国电力规划和区域规划相一致。
中央主管部门对省级电力规划实行备案制。
发现省级电力规划与全国电力规划、区域规划不一致的,尤其在产业政策、电源布局和规模上有不一致的,中央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做到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