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于电网企业来说,电价核算只是软件,经营模式才是硬件。在不对早已超过规模经济合理性的电网巨无霸进行拆分之前,“你所看到的只是我想让你看到的”,任何政府主导的成本核算、价格测算都只能是隔靴搔痒、沐猴而冠,第一不可能获得庞大黑箱的真实成本,第二缺乏可持续性,第三弄不好甚至可能搞出个天文数字的账面负数,让全国人民都欠电网垄断集团的人情、又被剥削又丢道义类似世界人民之于美帝。
因此,深圳试点的成果如果不能紧锣密鼓第一时间应用于后续的改变电网经营模式,其本身并不具备充分的独立的价值;换言之,在“电力统购统销”功能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不仅其后续的组建交易机构、培育售电主体等电改任务将被扭曲,甚至其前面的独立核算输配电价也将被架空。
对于中国电网领域的超级垄断业态来说,规模垄断是市场基础,业务垄断是制度核心,权力垄断是强力保障,创新垄断是兑付延伸。
由此形成其超额垄断利益的五大来源:一是模糊成本,利用交叉补贴等不断扩大成本并游说提高电网环节差价;二是灰色交易,在计划外交易、临时交易、跨省跨区交易等标杆电价以外,利用独家收购的垄断地位牟利;三是独家报价,利用特高压等缺乏比较的工程项目提高成本;四是业务延伸,强势进入装置产业等上下游环节实现最大利益收割;五是规避监管,通过大规模海外投资转移收益,规避监管与红利征缴。
“若干意见”中,对“垄断业务”加强监管、有效监管的有关文字悄然失踪,新一轮电改中,依然缺乏对于电网垄断环节的有意识的抑制与制衡,存在成本失控的风险。
一是缺乏【2002】5号文提过的“主多分开”的改革任务或政策约束,电网企业依然保留电气装置、金融、传媒等大量非主营业务;
二是在世界500强规模的超大电网企业集团多种业务混合经营的情况下,缺乏按照不同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制度约束与补救制衡;
三是“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这样抑制垄断的核心条文悄然失踪,对于独买独卖的市场格局,没有明确必须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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