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以一定程度上破除电网垄断性经营,还原Utility(电力公共事业)的真意。大用户将是售电市场的第一批批发商与用电主体。
第二,通过直接交易,减少中间交易成本、解决价格的内生性问题、发现行政定价距离“最优价格”的差距。
过去的行政定价存在着对价格体系的扭曲,比如相对于电力的价值,有些地区电价水平过高(比如东部地区,可以利用进口的廉价煤炭,市场需求也旺盛),有些地区电力价格水平过低(比如煤炭产区附近的电厂,其节省的运输成本在煤炭市场化后极其有限),这些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交易成本的变化,是基本的市场价格变化与经营环境变化,与国有“资产”无甚瓜葛。
第三,对于进一步电力体制改革具有程序性与能力建设的意义。
这一改革措施,无疑将提高总体电力运行的效率,“做大蛋糕”,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与最终电价与产品成本,提高发电、输电与用户的“福利总水平”。如果这一改革对整体的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那么必须冲破受损利益群体的阻挠。改革的整体“必要性”(提高整体效率)的经济问题与改革的分布式影响可能阻碍改革“可行性”(部分利益群体受损)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新的购电主体如何起步与发展
拆分电网公司,将售电与输电职能分开,成立隶属于省级或者区域联合体的电力销售公司,应该是比较自然的快速培养市场主体的途径。其基本的商业模式,是从发电商购电,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与规模效应,销售给其他电力用户,实现批发价格与零售间价差形成的盈利。通过电力的购买时间点(Timing)与区域的可能差异,有可能赚取更大的收益。物理的电力市场与金融的期货期权市场的日益融合将提供更大的机会。
购电主体如何发展并扩大业务方面,电信改革无疑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通过鼓励不同的售电主体,包括发电公司进行对方区域、发展虚拟供应商(没有自身的配电网络,甚至专业人员,类似代理公司)等,可以逐渐培育新的购电主体,强化市场的竞争。
这也是美国与西欧(除了法国)大部分地区售电市场的基本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