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直购电是培育市场售电主体的第一步
从欧洲与美国放松管制(deregulated)市场的情况来看,趸售(批发)电力市场已经充分的放开。电力的大用户(比如通常的电力密集型工业或者大型集团联合体)相比一般用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采用通过签订长期双边合同、现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期货合同对冲价格波动风险等形式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
由于大用户用电的量级与稳定性,长期合同相比短期波动市场的权重往往更大(当然,短期市场有价格发现功能,并体现即时供需波动与市场效率,仍是不可或缺的),对发电商的吸引力也大。
2014年初,法国最大的电力消费集团Exeltium与法国电力公司(EDF)谈判长达24年的电力供应合同。EDF提供的批发价格在42欧元/MWh,Exeltium则认为需要进一步下降10%,理由是邻国德国的大工业长期合同价格低于37欧元/MWh。要保持竞争力,电力必须降价才行。这是典型的长期合同。
无疑,电力大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电力消费的地点与时点,有理由成为我国售电市场放开的第一批市场主体。事实上,在此之前,直购电交易已经有了一些实践。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起步,大用户直购电以其操作较为直接、能力建设要求与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有望成为积极推进的政策。
但是,大用户直购电可能会使得高耗能行业享受比现在更低的电价水平。这一点居然(是的,笔者很惊讶)引发了相当的争议,甚至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颇有中国特色。
大用户直购应该是一种机制,属于供用双方直接见面,通过类似“双向拍卖”的方式确定双方均可以接受的电力价格的交易行为。限制高耗能产业,应该属于政策限制,属于手段的范畴。最起码,不能因为高耗能可能获得较低的电价,就认为大用户直购电是不对的。
如果限制高耗能被认为是正当的目的,需要通过抬高其面临的电价限制其发展,那么加税抬高其能源成本属于局部政策手段。不应该因为高耗能直购电可能享受更低的电价,从而“投鼠忌器”,就限制一般性的整体经济机制安排发挥作用。
更进一步,根本上讲,对于高耗能的限制理由应该在于其环境的负外部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环境标准的提高与执行的刚性。高耗能并不具有“原罪”,其用电行为并不存在负的外部性影响。
总体而已,大用户直购机制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培养售电市场主体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