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监管意见
(一)强化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各电力企业要梳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特别是牵头管理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设立信息安全管理专职岗位,责任到人,强化信息安全组织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各电力企业要深刻认识到电力信息安全与电力生产安全同等重要。要根据国家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专项资金、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对电力二次系统开展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对评估、测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安排资金,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统筹做好电力工控PLC设备安全整改工作。各电力企业要按照《关于开展电力工控PLC设备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及漏洞整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3〕38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召回、固件升级、老旧设备更新等方式分批分期开展电力工控PLC设备的整改加固工作。新建系统中要选用安全、可靠、可控的PLC等工控设备。
(四)强化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各电力企业要面向公司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政策宣贯培训,提高领导层的认识,提高员工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制定培训计划,派送技术人员参加行业和其它专业机构举办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信息安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针对电力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尤其是生产监控系统)的实际特点及技术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创新能力,深入开展基于可信计算的系统安全免疫、电力工控设备信息安全漏洞的监测/检测、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等内容研究,切实保证电力企业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