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无明确说法
针对上述用电量计算疑问,7月2日至7月11日,杨滨多次致电95598,工作人员均表示5个工作日内会给出具体回复,“但是我一直都没有接到过回复电话”。
7月11日,一位95598工作人员告诉杨滨具体情况还需要由当地供电部门进行解答。随后他又拨打了天津市供电局红桥区光荣道营业厅的电话,同样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8月7日,杨滨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他准备抽时间再去一趟电力部门当面沟通,希望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虽然对我个人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我想这种情况肯定不只发生在我一个人身上,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引起电力部门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8月7日,记者首先以消费者身份拨打国家电网天津电力公司95598热线,咨询该市阶梯电价核算周期的具体时间,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核算周期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但一般是根据抄表日来计算周期,比如6月2日抄表,就从6月2日作为起始日来计算,计满一年。
当记者质疑道,为什么不严格按从7月1日开始计算周期,该工作人员解释,由于受抄表人力的限制,目前难以做到这一点。
随后,记者再次拨打该热线,以记者身份介绍了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记者,对该投诉已有记录,目前有关部门仍在核实相关情况,调查结果还没出来。
应尽快反馈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钱陈分析指出,不论是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还是天津市的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算。而杨先生家的阶梯电价核算期从2012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显然已超过了一年的周期。此外,其核算周期起始日为6月2日,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钱陈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力企业作为经营者理当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其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信息。针对上述情况,天津市电力部门有必要也有义务尽快向杨先生给予说明和解答,并应及时核查是否存在计算错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