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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钟瑚:能源执法主体不明确影响能源立法(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能源报    2012/4/9 11:37:04  我要投稿  

我们2006年在国家能源办开始起草能源法,到2008年形成能源法的报送稿报到国务院法制部门,现在快4年了。据悉,能源法还没有列入立法计划,现在还处在研究起草阶段。今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能源报:按照您的说法,能源法作为母法,其侧重的应该不是操作性。

吴钟瑚:能源法作为能源的基本法,有很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比如能源价格要建立市场机制。虽然听起来可能有些粗略,但实际上它制定了原则,其后的能源领域单行法的制定、修订就要遵循这个原则。为此,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能源法的某些条款,相对于它的下位法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这是它所处的层次决定的。如果是政策法的话,那就是更为具体一些,可操作性上必然要强。

中国能源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防止太阳能、风电设备制造能力的盲目扩张。从鼓励发展到防止盲目扩张,政策在进行调整。那么这种调整,从法律层面可以体现吗?或者说,这属于能源法的调整范畴吗?

吴钟瑚: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这就是看法律对能源规划、布局和准入、开发权是否做了合理的规定。像《可再生能源法》实际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在制约可再生能源无序发展方面考虑得并不够。

事物发展有个过程,当初制定甚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时,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明显落后,资金不足、产量低、政策支持不够,存在市场障碍。当然现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也是对的,但是在防止无序发展还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

中国能源报:谈到可再生能源法,虽然《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也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但是执行效果并不好。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在立法时能不能想办法解决?

吴钟瑚:《可再生能源法》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做到。这是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包括:电网垄断,标准缺乏、预见性不足导致电网规划不到位等等。但是也不能全打电网一家的屁股。因为立法不是完美的,没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的无序发展。电网认为,你不能建一家电站,我马上就收购吧。电网的安全怎么办?电网是要规划的。电站业主这边也有理:为什么你不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收购呢?这说明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在全额保障性收购上可操作性不强。

另外,作为调整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专业性《电力法》,是1995年颁发后实施的,距今已经16年多了,那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小荷只露尖尖角”,在电力法中只前瞻性地作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性规定。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却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一些领域已经步入世界前列,成了我国电力市场中成长性极强的发电主体,但是,它的发电特性和并网条件,与常规发电相较有很大的差异,并网后给电网带来的技术经济效益也不同于常规发电,因此,也必然产生新的经济法律关系,需要修改《电力法》,制定新的制度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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