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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16 17:35:52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11月15日,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率先建成新能源汽车全域畅行的市域标杆。

——打造新能源汽车全域畅行市域标杆。县、镇、村(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断健全,构建以家庭充电为主,目的地快充、高速超充的三层充电服务网络。到2025年底,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为1公里左右,城市郊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为2公里左右,打造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实现重要节点全覆盖、群众出行有保障。

——打造充电设施共享服务良好生态。公共充电桩布局建设13000根以上,其中乡村地区不少于4800根;建成公路沿线(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根以上;完成80个以上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安装改造。自用充电桩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加大一键找桩、安心充电等智慧应用,运维水平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打造应用场景示范引领高地。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先行样板创建,每年打造2个示范县、10个示范乡镇,20个示范项目,打造光储充一体化等示范场景,典型模式场景在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年销量1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超过65家。

原文如下: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属部门:

现将《金华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华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金华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战略方向,突出“电等桩、桩等车”特色,坚持“桩站先行、以供促需、适度超前、以点带面”的工作原则,围绕金华打造全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重要基地目标,适度超前布局建设乡村充电基础设施,推动销售服务网络下沉,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实现“县县有站、乡乡有桩、村村能充”建设格局,率先建成新能源汽车全域畅行的市域标杆。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率先建成新能源汽车全域畅行的市域标杆。

——打造新能源汽车全域畅行市域标杆。县、镇、村(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断健全,构建以家庭充电为主,目的地快充、高速超充的三层充电服务网络。到2025年底,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为1公里左右,城市郊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为2公里左右,打造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实现重要节点全覆盖、群众出行有保障。

——打造充电设施共享服务良好生态。公共充电桩布局建设13000根以上,其中乡村地区不少于4800根;建成公路沿线(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根以上;完成80个以上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安装改造。自用充电桩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加大一键找桩、安心充电等智慧应用,运维水平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打造应用场景示范引领高地。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先行样板创建,每年打造2个示范县、10个示范乡镇,20个示范项目,打造光储充一体化等示范场景,典型模式场景在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年销量1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超过65家。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优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应用场景”“四统一”原则,以县(市、区)为单元,编制或修订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要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建设、村庄布局等专项规划,明确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和充电容量等。城市地区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和“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向农村地区构建。推动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形成布局合理、智能便捷、快慢互济的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

2.补齐乡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乡村充电基础设施要求在中心镇、中心村、未来乡村、高密度中心镇、核心景区、非核心景区及周边民宿、国道省道与四好乡村公路沿线(100米半径范围)的区域布置。鼓励在非中心镇的人流密集镇、美丽乡村精品村或历史文化村等区域布置。鼓励有条件的人口聚集村、主要公路沿线村、景区村等,在文化礼堂、乡镇广场、50车位以上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布局建设充电设施。支持A级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等级民宿、农家乐等,开展覆盖多种车型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3.推进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城乡客运站点等沿线服务区、停车场、驿站、加油站,科学规划布局建设改造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逐步提升至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

4.加快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快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既有居住区鼓励小区物业利用部分共有停车位,布置共享充电桩;也可在居住区500米范围内的公建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统一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未来社区、改造老旧小区中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引入运营商开展停车位充电桩“统建统营”。

(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管理

5.加强充电设施运维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管理,引导充电运营商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支持农村农事服务中心、农机维修中心等与充电桩建设运维结合。推进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充电桩运营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及时维修离线桩、故障桩。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通过加装智能管理设备,疏导停车占位问题,维护良好充电秩序。鼓励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

6.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探索通过招标竞价、框架合作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运营商成为乡村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运营主体,并配套供地等要素保障。

7.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居住(小)区及公共区域新建的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新增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应为智能桩,具备通信、控制等功能,能够接受一定调度(指令)实现智能有序充电、分时共享以及参与需求侧响应等功能。对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可适当提高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服务、标准、管理“三统一”原则,开展综合评定,打造一批星级充电服务站点和优秀企业,全面提升用户充电体验。

(三)营造放心畅行消费环境

8.支持充换电模式创新。鼓励开展车电分离、电池租赁、共享充电桩等新模式应用。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建设新能源重卡汽车充换电站,进一步扩大专用新能源汽车应用场景。鼓励商业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发展“充电+商业”“充电+车辆服务”等新模式,积极拓展广告投放、公益宣传等增值服务,提高充电桩效益。

9.规范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充电设备产品标准和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鼓励并支持标准研制,推进综合供能服务站规范管理。推动公共充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

10.提升畅行智能保障。推动车-桩-电网-互联网-多种增值业务的融合系统。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进一步缩短充电所需时间,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实现智能充电引导。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平台有序接入,促进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100%全接入“一键找桩”数字化平台。支持自用充电桩自愿接入并发布信息,实现“分时共享”“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共享”等新模式。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围绕先进、高效、便民等特点,全市每年打造2个示范县、10个示范乡镇,20个示范项目。

11.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安全监管,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充电设施业主、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鼓励乡村独户居民自用桩配置消防器具。严禁违规私增充电桩或直接充电等行为,引导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

(四)健全城乡销售服务网络

12.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消费系列活动。鼓励车企联动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推出以旧换新、随车赠送充电桩等一系列让利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减免购置税等政策,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鼓励各地采用消费券等方式对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对特殊人才、产业工匠等特定人群购车加大优惠补贴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13.加快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探索企业“联合下沉”服务,鼓励厂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联合组建下乡服务联盟,建设一批集充电、售车、维修、休闲等服务功能、业态多元的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点。优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强化“最后一公里”应急抢修服务。构建“车能路云”融合发展产业生态,引导燃油车维修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领域拓展,促进信息互通,提供应急救援,实现城乡汽车维修需求“半小时”触达。

14.完善二手车流通体系。探索建立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鼓励企业面向县乡地区提供“一键式评估”和二手车置换服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加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管理,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情况下为二手车经销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

15.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以新能源汽车整车为引领,瞄准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制造和关键技术领域,集聚国际化的先进制造基地、创新平台、测试中心和高端人才,大力发展中高端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聚集延链强链补链,构建“机构+基金+产业链”的三位一体产业链精准招商专业招商模式,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一批标志性产业链和重点培育产业链。

(五)加强配套政策支持保障

16.加大配套电网投入。电网扩容要与城乡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相衔接,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确保配电设施满足直接建桩接电需要。将充电桩报装服务纳入电力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充电运营商报装“一窗综办”、“一网受理”,与车企经销商深化合作个人充电桩报装“联网通办”。加大农村电力驿站、驿电通等建设宣传,实现乡村居民充电桩办电不出村、服务乡村充电设施办电“更省时”。

17.实行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优先采购经济绿电。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通过出台奖补、消费券等方式减免用户充电费用。

18.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统筹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监管且符合标准的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给予支持。充电桩建设补贴按照充电设施功率进行补贴,运营补贴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挂钩。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等配套政策,加大属地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建立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地方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体系化推进落实。谋划研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等相关政策举措,形成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消费有序发展的新格局。

(二)完善要素保障。加强资金要素保障,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等,加大对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市大商贸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等在内的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支持。

(三)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点纳入年度市政府民生实事,打包列入省“千项万亿”工程。市发改委要定期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任务督查,确保下乡行动政策有效、群众有感、市场有序。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威口径和内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联合新能源汽车品牌企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活动,加强不同新能源汽车类型的使用、技术、绿色低碳、安全等方面知识宣传推广,消除居民购车顾虑。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

本行动方案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各县(市、区)2023-2025年公共充电桩规划目标分解表

各县(市、区)2023-2025年公共充电桩规划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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