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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9/4/22 15:11:24  我要投稿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成本费用,应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专项工程)。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摊。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可按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总体情况。企业历史概况、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股权关系说明、主要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等情况和说明材料;(2)人员情况。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批复、人员定岗定编及相关工资计划等文件,电网企业内部批复的工资文件;(3)投资及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投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总体情况和说明;(4)其他情况。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收入、工资、电量总额及其结构。

(二)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包括:(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等;(2)会计账簿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等账簿,监审期间内各年度一级至最末级科目余额表;(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成本调查表。(1)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调查表及其数据来源、工作底稿和填报说明;(2)成本调查表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四)资产类资料。包括:(1)输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电网企业建设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固定资产分布有关资料;(2)按电压等级、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来源(区分自有投资、无偿移交与政策性资产等)标准划分的固定资产分类情况,并提供分类依据和固定资产卡片信息;(3)跨省跨区(特高压)专项资产及利用率情况;(4)本监审期间内,与投资总额相对应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单、建设地点、电压等级、容量、投资总额、依据规划名称、核准文件及文件号等,以及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5)上一监管周期预测投资总额、清单及审批或核准文件依据;(6)监审期间内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总额、明细清单及依据;(7)第十条第(八)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费用支出情况。

(五)电量类资料。(1)购电量。省内购电量、省外购电量;(2)销售电量。省内销售电量、售省外销售电量;(3)专项工程利用率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六)监管周期对比资料。与上一监审期间相比,投资、成本、电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七)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1)购售电收入明细表;(2)各类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八)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包括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内部关联方交易对象、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金额,以及与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并提供延伸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九)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电网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上一监审周期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的50%核定本监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每年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本变化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2015 年 6 月 9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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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2015 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办法》自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2018 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如,部分成本费用项的审核方法比较原则,操作性有待于提高;对企业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加强;对电网成本信息归集、报送义务不够明确;对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约束不合理内部关联方交易、相关企业配合责任等方面没有规定要求。近年来各地在试点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和做法,也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鉴此,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一是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二是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三是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四是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主要修订内容

在坚持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总体方向前提下,深入总结评估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按照强化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和 2018 年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 号令),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经营者义务”和“附则”5 章,共 28 条,增加了 1 章、10 条,修改了 17 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二)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 3 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诫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

《办法》拟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尽快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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