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调职责
(一)配合华北分中心运营华北市场。
(二)建立、维护省网侧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三)根据日前、日内发用电平衡预测,各省网(控制区)在预计调峰资源不足时申报购买调峰服务需求。
(四)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华北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火电厂(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并将通过安全校核的火电厂(企业)申报信息报送至华北分中心,将火电厂(企业)申报部分通过以及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具体原因报送至华北分中心。
(六)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对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分摊费用计算。
(七)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北京、天津、冀北调控中心配合华北分中心完成调峰服务分摊费用计算。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职责
(一)华北电网公司以省间联络线为载体,与获得和提供调峰资源的省网(控制区)电网企业结算调峰服务费用。
(二)提供调峰服务的省网(控制区)按照现行结算关系负责与中标机组结算。
(三)负责华北市场中标机组偏差考核费用的返还结算。
(四)负责调峰服务费用的分摊结算。
第十六条 火电厂(企业)的职责
(一)按照自主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市场申报,自主决策申报策略参与市场竞争,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参与华北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
(三)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通过 AGC 接受调峰服务调用指令。
(四)当电网运行需要时,承担调峰服务义务。
(五)火电厂(企业)申报部分通过以及未通过安全校核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提供调峰服务。
(六)按规则分摊调峰服务费用。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节 省网市场
第十七条 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为省网市场的运营机构。省网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直调的火电厂(企业)。
第十八条 华北分中心职责
(一)管理、运营省网市场。
(二)建立、维护省网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三)负责京津唐电网日前、日内发用电平衡预测,日前、日内发电计划的编制。
(四)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省网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火电厂(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
(六)依据省网市场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及结果计算。
(七)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对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分摊费用计算。
(八)披露与发布省网市场信息。
(九)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分析市场出清结果,提出规则修改建议。
(十)在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干预或中止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华北能源监管局。
(十一)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相关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监管。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职责
(一)华北电网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结算调峰服务费用。
(二)按照现行结算关系负责与火电厂(企业)结算省网市场结果。
第二十条 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职责
(一)配合华北分中心运营省网市场。
(二)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省网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三)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火电厂(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并将通过安全校核的火电厂(企业)申报信息报送至华北分中心,将火电厂(企业)申报部分通过以及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具体原因报送至华北分中心。
(四)提供直调火电机组的运行数据。
(五) 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六)配合华北分中心完成调峰服务分摊费用计算。
(七)配合华北分中心实施市场干预。
第二十一条 火电厂(企业)职责
(一)按照自主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市场申报,自主决策报价策略参与市场竞争,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参与省网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
(三)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四)当电网运行需要时,承担调峰服务义务。
(五)火电厂(企业)申报部分通过以及未通过安全校核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提供调峰服务。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八)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直调的火电厂(企业),均需按照规则分摊调峰服务费用。
第三章 报价与出清
第一节 华北日前市场
第二十二条 华北日前市场在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期间展开,开展时段 00:00-24:00。
第二十三条 华北分中心、省调组织直调的火电厂(企业)参与市场报价,火电机组按额定容量(增容机组按照原容量计算调峰档位)进行分档申报,以额定容量的 100%-70%为一档,70%以下每 10%为一档报价,按照价格递增方式逐档申报,每一档全天报价相同,价格单位为:元/MW·h,报价最小单位为 10 元/MW·h,报价周期为周。为保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峰市场机组报价上限按照火电机组及风电度电边际收益确定。市场开展初期额定容量的 70%及以上档位暂定 0 价。额定容量的 40%-70%每档报价范围为 0-300 元/MW·h,40%以下各档位报价上限为 400元/MW·h。后续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逐渐缩短报价周期并对报价范围限价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华北分中心、省调组织直调的火电厂(企业)上报火电机组的调峰技术能力,并对火电机组的调峰技术能力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华北分中心、省调在满足省网(控制区)电力平衡、调峰需求、电网运行、调频需求以及火电机组调节速率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省网(控制区)的调峰需求,在省网市场运行时段以机组调整费用最小为目标,编制全天 96 点日前发电预计划,并判断次日省网(控制区)调峰资源是否充足。
第二十六条 华北市场在各省网根据日前发电预计划(日内发电计划)预测下备用不足将导致发生弃风弃光时启动,各电力调度机构在华北市场申请购买的调峰需求量应根据省网(控制区)下备用情况经过严格测算后确定。待条件具备后,华北市场应引入双边报价机制,购买调峰资源的省网(控制区)应定期向域内新能源发电企业询价,采用双向竞价或价格敏感性申报方式开展华北市场交易并确定中标量。华北分中心应组织各省调按照上述原则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调峰资源不足的省网(控制区)根据调峰需求申报全天 96 点调峰需求电力曲线,最小申报电力单位为 50MW。
第二十八条 调峰资源充足的省网(控制区)以全天 96 点日前发电预计划为火电机组基点,确定可参与市场的调峰资源,形成“电力-价格”曲线。并将通过安全校核后的各火电机组“电力-价格”曲线报送至华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九条 在考虑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根据调峰需求电力曲线以及调峰资源“电力-价格”曲线开展市场出清,市场按每 15 分钟时段进行统一边际出清:
(一)每个 15 分钟时段以火电机组日前发电预计划为每台火电机组基点功率,以购买调峰服务成本最小为目标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调用,直至满足该时段调峰需求,最后中标的火电机组报价为边际出清价格。当火电机组报价相同时,按照火电机组额定容量比例调用。
(二)若华北电网调峰资源无法满足全网调峰需求,并且存在两家及以上省网(控制区)调峰资源不足时,按照调峰资源不足省网(控制区)申报需求比例分配华北电网调峰资源。
(三)华北分中心完成市场出清,并公布市场出清结果。
第三十条 华北分中心按照华北日前市场出清结果编制日前省间联络线计划。
第三十一条 华北分中心、省调按照华北日前市场出清结果编制中标机组日前发电计划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