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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及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2017/10/9 11:28:58  我要投稿  

(五)信息发布。

市场运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需要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辅助服务供应商名单、市场限价、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市场出清价格、中标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发布的信息。

(六)市场干预、中止和恢复。

当系统出现重大事故、市场供给严重不足、市场运营系统发生故障、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需要保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根据授权视实际情况进行市场干预,直至中止市场。

市场中止后,各类辅助服务暂时执行“两个细则”有关规定。

辅助服务市场具备恢复运营的条件后,经山西能监办批准,可恢复市场运行。

五、市场成员及其职责

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两类。

(一)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为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机构。中长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组织和运营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日前和日内市场的组织和运营暂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市场运营机构根据职责负责辅助服务市场的组织、技术支持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市场主体的注册、交易合同的管理以及提供结算依据等相关工作。

(二)市场主体。

具备辅助服务供应能力的火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场、太阳能发电机组、电储能设备运营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在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各类辅助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或支付相应费用。

六、市场监管

为维护我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秩序,保护辅助服务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平台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由山西能监办遵循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监管,对各市场主体遵守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情况和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等实施监管。

七、组织实施

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负责组织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统筹协调市场建设,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市场的运营与建设。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参加,共同研究市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附件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激励调峰辅助服务供应商改造设备、提升灵活调节能力,促进山西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新兴产业与技术发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以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山西电网省调并网发电机组、售电企业、电力辅助服务提供商、电力用户等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行为。由于电网传输阻塞等原因造成的弃风、弃光电量不纳入调峰范围。参与山西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所有市场成员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是指为促进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消纳,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售电企业、电力辅助服务提供商、电力用户提供的除一般电能生产与消费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主要包括实时深度调峰、需求侧响应调峰、售电企业移峰调峰、跨省跨区有偿调峰等辅助服务。

第五条 发电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以确保电力安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要在满足电监市场〔2006〕43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做好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发改运行〔2016〕1558号))的衔接。已经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暂不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优先调用进行无偿深度调峰。

第七条 山西能监办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两类。

第九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组织和运营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日前、日内市场的组织和运营暂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交易合同管理;

(二)管理、运营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三)建立、维护市场交易技术支持平台;

(四)组织市场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五)为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并提供相关服务;

(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运营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八)紧急情况下按规定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九)向山西能监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其监管。

第十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的省调并网发电厂(包括火电厂、常规水电厂、风电场、太阳能发电机组、抽水蓄能电厂)、电储能设备运营方,以及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实施需求侧响应的电力用户。上述市场主体涉及的相关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火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参与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相关费用;

2.加强设备维护,执行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调度指令;

3.当交易未达成时严格执行基本调峰辅助服务调度指令;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5.及时反映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优先发电权,在发生弃风、弃光时按规定参与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支付相关费用;

2.加强设备维护,执行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调度指令;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4.及时反映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支付和收取相关费用;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电力系统特殊运行情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支付和收取相关费用;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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