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售电公司组建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五、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开的国家,一些国家允许配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试点阶段,允许各地探索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相关政策。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去哪个部门申领?
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七、最硬性条件——供电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八、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九、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