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电网的售电公司开展竞争性售电设置先决条件
其实,还不止如此,观茶君觉得下面的除外条款才是更致命的:同样根据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看到了吗?观茶君觉得,为了督促电网企业积极参与电改,国家也是拼了!
根据规定,电网的售电公司要想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而这些条件,不仅仅局限于售电侧改革本身,而是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电力市场的建设密切相关!从这些条款也可以读出国家的本意:
1、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不能从事争性售电。换言之,要想搞竞争性售电,就必须成立符合电改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
2、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很明显,虽然配套文件说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子公司的形式,但明显不被鼓励,反倒受到限制。
3、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从这里看,会员制的交易机构显然受到鼓励;而电网与发电合资的售电公司会受到某种限制。
4、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哦,好吧,这是兜底条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观茶君觉得这是要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啊…
看了这些规定,观茶君相信很多小伙伴可能会换一种心情了…
对了,这些规定都是征求意见稿,如果各位小伙伴有意见,不要忘了在12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呵…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