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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大修:具体调整在何处?(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能源观察    2015/8/27 9:12:22  我要投稿  

框架要素的设计上,重点考虑党中央关于能源发展的重要决定;将国家基本能源政策制度化;解决基础性能源法律问题;对重大能源问题进行法律管理;创制能源基本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此外要处理好《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律及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内部与外部关系,处理不同法律的边界,能源法律问题。

(四)目前修改稿的内容:首先是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能源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能源法集中调整三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纵向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能源行政管理方面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按照生产流程展开)以及涉外法律关系(主要考虑到能源对外合作的重要性及前景)。

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

(1)确立能源、能源资源、能源产业的战略、基础地位。

(2)体现能源发展战略方针、战略目标。

(3)确立能源资源国家所有权。

(4)提炼能源发展基本政策。

(5)体现能源战略与规划。

(6)规范能源开发生产活动。

(7)能源供应消费。

(8)能源安全保障。

(9)农村能源发展。

(10)能源科技进步。

(11)能源国际合作。

(12)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13)违法责任。

在目前这一稿中,拟建立十项法律基本制度:能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战略规划制度、开发生产制度、供应消费制度、能源安全保障制度、能源预测预警、农村能源制度、国际合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五)有关问题的简要说明:

第一个能源定位问题。在《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和相关法的调整对象和相互关系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整范围涵盖而不覆盖、衔接而不缺位、结合而不越位,综合性法律规范与单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留有空间,整体和谐的思路,对条文和制度作了精心安排。

第二个能源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企业主体、消费主体和涉外主体四类。

第三个能源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能源法修改的时候研究了近些年来大量文件,以避免冲突。能源法第七条把管理体制统合起来,综合监管就是能源局和发改委,专项监管是其他十几个部门。这次统称能源监管部门,综合和专项监督各司其职。

第四个章节的设计,对于08年的稿子重新梳理和整合,按照三个方面,将国家能源战略原则性规定写入总则;将能源战略规划、开发生产、供应消费、安全保障等按照产业链先后排序;农村作为特殊问题考虑;法律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兼顾,充分发挥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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