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插句题外话,我们看9号文第18条:
18、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仔细看看,是不是发现了什么地方隐隐不对?是不是没有发现电网企业的存在?对,这就是当前有争议的电网企业是否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的问题所在,9号文没写电网可以,也没说不可以。
回归正题,对于售电主体如何购电,9号文其实也说明了方向: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与此同时,9号文还指出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看出门道没?国家鼓励你去做能源服务公司呢!售电,不仅仅是卖电,还可以卖服务!
好吧,最后再谈俩个小插曲,一个是此前热炒的四个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实这四个和最近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一样,都不是电改9号文的“正配”,原因不多说了。
还有一个,就是配套文件现在争议较大的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建立,是国家、区域、省建立三级平台,还是只建立省级平台,还是建立区域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