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率先参与售电?
关于售电主体,9号文描述的较为笼统: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曾鸣认为,售电业务放开将面临错综复杂的制约因素,售电侧需面对多种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相比之前的发电侧放开,售电侧放开复杂程度更甚。
“包括五大发电集团、各省属发电公司在内的电源企业适宜首先介入售电。”据曾鸣分析,电源企业多是国有企业,,所以即使在改革中出现了一些状况,如在制定具体细则时没有想到或者推动过程中产生了新问题等,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另外,凡是进入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现阶段都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完全唯利是图。而发电央企、国企原本就需要承担这类社会责任。
近日有媒体公开了《关于推进售电侧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该文件明确,售电侧体制改革要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协调推进,今明两年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2至3个省份进行综合试点,放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存量工商业用户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增工商业用户,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则开放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存量工商业用户和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增工商业用户,由用户自愿参与售电侧市场,开放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商。
业内人士认为,从售电首批试点地区的准入要求来看,五大发电集团有望率先拿到售电牌照。
售电不是随便说说
成立了售电公司,并不意味着可以参与售电业务。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但是该修改仅仅是取消了工商管理中的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修改前,想从事供电营业的单位需要先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然后,再拿着《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修改后,想从事供电营业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了。
是不是拿到营业执照的售电公司就可以任性的开展售电业务了呢?显然不是。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拥有100万混合用户的中等售电公司,年售电量至少在50亿度,每年购电或生产的成本至少在10亿量级左右,即使有预付费及其他金融措施可以保证部分现金流,但至少为亿级的企业注册金理应成为获取大批量客户的先决条件。如此高的门槛,不少中小型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而且,目前售电侧法律条款有待理顺。《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