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谈到修改《电力法》一再推迟的原因时,林伯强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该法所需修改的内容体量庞大。电力行业正不断发生着新变化,现在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又提出了很多新内容,这些都增加了《电力法》修改的难度。
可见,这次修法仅仅是《电力法》走向完善的一小步,要让其达到全面、完善,非一朝一夕能够达到。
以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规定为例。上述法条一直是阻碍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重要屏障。2013年,国家能源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但是,按照《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售电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条规则与电改“放开售电侧、增加市场主体”的本意明显相左。
据调查,在《电力法》中,存在上述情况的法条还有许多。曾鸣建议,在今后的修法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修订一套能够体现未来在我国能源供给、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背景下,电力工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法律。
首先,要突出“节能”在电力工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地位,应当与“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一样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节能”也是电力工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之一。
其次,需结合未来电力管理体制革命的趋势,明确电力工业相关行政管理和监管目标、范畴。
最后,《电力法》修改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这一部法律的修改,应借此契机清理疏理我国的电力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通知、方案等一系列具有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却在实践中发挥法律效力的文件,结合我国能源领域发展趋势和实践经验,淘汰过时不规范的行政性文件,切实树立法律法规的威信。同时查缺补漏,尽快围绕修改后的《电力法》制定一批电力法律法规。此项工作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中,法制化是保证改革获得成效的绝对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