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通过改革强化电网企业的公用事业型企业性质,使其考核指标与售电量赢利相脱离,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必将推动电力企业(特别是供电企业)由目前的电力供应向电力服务转变,由产品运营向价值运营转变,促使其像开拓增供扩销市场一样去开拓节能减排、用电服务市场,最终定位为受政府委托执行国家IRP规划的实施主体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最佳能源解决方案的“综合能源服务商”。
第五是改革法规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旨在实现绿色低碳目标的法规、政策、监管框架,构建国家新型电力治理体系。
立法是改革的前提。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政府在设计制订适应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中应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这里仅列出以下几方面着力点:
法规方面
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新《电力法》不可或缺的几项内容是:
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在节能减排上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IRP)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
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