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标准
评价智慧城市建设的信息化水平,需建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充分体现智慧城市绩效,调动各地建设智慧城市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构建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不应是指标和数据的简单堆砌,而应是一个安排科学、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有机整体。
可比性原则。指标的选择尽可能选取有共性的综合指标。尽量采用比例指标,兼顾采用数量指标;尽量采用普适性指标,兼顾采用特殊指标。
可操作性原则。选择指标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保证评价工作的可实施性。
可扩展原则。由于智慧城市涉及众多领域,因此指标体系不宜过于强调完备性。对于暂时无法纳入体系的指标,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渐补充完善。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思路如下:
选取指标。根据智慧城市的内涵确定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并按照上述原则选取具体指标。指标全部选用能够从各类统计年鉴中可获得的数据,例如《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中国信息年鉴》、《中国通信统计年鉴》等。
确定权重。采用以客观赋权为主、主观赋权为辅的方法。客观赋权法采用因子分析方法,依据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确定对总指标的贡献度赋予权重。为克服该方法无法准确把握指标意义的不足,可在利用专家评分法对指标权重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数据处理。对智慧城市评价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利用标准化数据和确定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智慧城市发展指数。
验证与调整。指标体系确定后,可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评,发现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形成科学、全面、准确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再将评价指标运用到实际评价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