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产),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时间、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
(二)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