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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监办印发《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9/8/6 11:39:35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国信集团、协鑫集团,有关电力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办制定《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应按本办法要求,遵循“真实、及时、透明、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电力市场信息。

第四条 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市场主体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对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履行相关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江苏电力市场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为各市场主体披露信息提供条件。电力调度机构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电力市场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类型和保密要求

第七条 信息披露按照周期可分为年度信息、季度信息、月度信息和滚动更新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和保密要求,可分为公众信息、行业信息、私有信息。

1.公众信息是指面向所有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公众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2.行业信息是指面向所有或部分电力市场主体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行业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开展电力市场交易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3.私有信息是指面向信息相关方电力市场主体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私有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面向合同方、服务方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市场秘密,不得擅自改变信息披露的时间和范围,不得随意减少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市场主体享有按照权限通过电力交易信息系统获取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含数据化结构信息交互)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对获取的行业信息、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该信息公开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公众信息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地址;

3.业务流程,服务指南;

4.宣传电力市场建设成果、电力行业相关动态的新闻报道和政策解读;

5.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江苏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

6.电力交易系统操作说明和培训材料。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用电等业务的办理程序,服务指南,以及相关窗口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办理业务必要的信息;

4.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格,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5.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6.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7.与市场交易业务相关的企业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所辖机组台数、容量、基本技术参数、机组类型(公用或自备)以及调度关系;

4.与市场交易业务相关的企业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提交履约保函情况,年最大售电规模;

4.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5.与市场交易业务相关的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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