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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印发(附管理实施细则)(5)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整理    2018/1/18 17:25:55  我要投稿  

(四)通信装置

第七十三条 电厂侧与电网联接的调度通信设备,应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与电网侧的技术参数相匹配,满足安  全要求。

第七十四条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并网发电厂不得自行改变与电网联接的通信设备的运行状态、接线方式、接口参数。此类设备的改造应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 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装置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通信装置和调度电话月度紧急重大缺陷消缺及时率 100%、调度电话月可用率 100%。以上指标(非电厂原因除外)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网发电厂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中断,中断故障时长小于 2 小时的,每次按装机容量×0.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中断故障时长超过 2 小时(含 2 小时)的,每次按装机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且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每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若因并网发电厂侧通信反措未及时执行,造成并网发电厂对电网通信业务中断的,每次按装机容量×0.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装机容量×0.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按第六十七条规定考核。

(六)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1.造成任何调度电话、远动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 4小时以上;

2.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 1 小时以上。

3.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4 小时。

4.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

(五)调度自动化装置

第七十六条 发电厂并网前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配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具备向电力调度机构实时传送电厂信息、接受调度控制指令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机组并网前应将其调度自动化设备有关图纸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并将其调度自动化设备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调度机构应予配合。

第七十八条 涉及电网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检修或技术变更,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对并网发电厂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进行考核。调度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低于 99%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自动化设备连续运行。电厂设备原因导致其相关信息不正确,应在 1 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 1 小时,每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每年定期检验其自动化装置,并将检验报告交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确保量测的误差在行业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对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装置进行抽查。

第八十二条 若因并网发电厂侧自动化反措未及时执行,造成并网发电厂对电网的自动化业务中断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发电厂并网前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构建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保护体系,配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具备同电力调度机构协同防护、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   发电厂的电力监控系统应满足《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4 号令)以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能源局〔2015〕36 号文)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发电厂并网前应将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备案,并完成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电力调度机构的联调。未按要求报送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或未按时完成联调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十六条 涉及电网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的检修或技术变更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涉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连续有效运行。电厂设备原因导致其运行状态异常,应在1 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 1 小时的,每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 号)文件要求, 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并将测评报告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确保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对并网发电厂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未按要求落实涉网侧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措施的,每项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对于故意不落实、刻意瞒报漏报等严重情节,每项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九十条 因电厂原因导致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异常, 如影响范围未超出本厂电力监控系统范围,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超出本厂电力监控系统范围的,每次按装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九十一条   因电厂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电力监控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如导致电力监控系统遭受非法访问、关键数据被篡改等,每次按装机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如产生系统失灵、电力设备误调误控等实际影响电网安全的后果等,每次按装机容量×10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按装机容量×50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

第九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并网运行。

(二)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三)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  容量。对于升压站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

(四)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命令执行。

第九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

(一)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重大电网事故或电网侧重大设备事故,每次按装机容量×10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一般电网事故或电网侧一般设备事故,每次按装机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发生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的 N-2 事件,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发生开关拒动,每次按照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的,每次按照装机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未按时采取措施或安排检修的,每次按照装机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七)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周期或标准进行预试检修,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每次按照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八)水库调度运行

第九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及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要求。

(二)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  可靠运行。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因并网发电厂原因,未按要求送水情信息且月累计超过 5 天的,每月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并网发电厂未能按要求建设水调自动化系统或因其他水电厂自身原因,未能向调度机构传送水情信息,当月累计超过 5 天的,每月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不足 5 万千瓦时的,按 5万千瓦时进行考核。

(三)并网水电厂因自然灾害出现大坝溃坝、水淹厂房、发电设备损坏和水库区域内水污染、水环境事件等异常事件,以及重大水库调度事件的,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机构。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不提交报告的,每次按装机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对并网发电厂的水情数据合格率进行考核。水情数据合格率低于 9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水情设备连续运行。因水电厂水调自动化系统有关设备原因导致水情信息向调度机构传送中断, 应在 6 小时内处理完毕。持续时间超过 6 小时,每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六)并网水电厂对来水进行预测分析并上报。300MW 及以上水电厂在汛期(6~10 月)的日来水预测准确率月平均值应大于等于 8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九十五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统一标准,分省(区)实施,考核费用全部返还并网发电厂。

第九十六条 除非计划停运考核外,同一事件同时适用不同条款的考核,考核电量不累加,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

第九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关系记录和统计并网运行考核情况,按月度统计分析,并向结算各方出具考核凭据。考核事件发生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日内将相关考核情况(考核项目、预计考核电量)告知被考核并网发电厂。

第九十八条 并网运行考核的数据和有效支撑材料包括:并网调度协议,有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检修计划、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九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的实际考核电量为以上规定的考核电量之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考核电量分别按所在结算省(区) 上一年平均上网电价计算得出考核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并网发电厂考核金额=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所在结算省(区)上一年平均上网电价(或考核费用)+黑启动考核金额

第一百条 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的实际考核电量按照在各省级电网落地电量的比例分摊。

第一百〇一条 所有项目均按月度进行考核,并按月进行统计和结算,在下一个月度电量的电费支付环节兑现,月度总考核费用单独进行平衡结算,按并网发电厂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比例进行返还。并网发电厂月度考核结算费用等于该电厂月度考核返还费用减去月度考核费用。当出现结算费用为负数,且当期发电上网电费不足以抵扣结算费用时,不足部分在下月结算,以此类推,直至将全部结算费用结清为止。

月度考核返还费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fi为返还第i个并网发电厂的费用,wi 为第i个并网发电厂当月上网电量(其中,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为其在各省(区)落地电量),F  为月度考核项目的考核总费用, n为当月纳入区域内某省(区)“两个细则”管理的并网发电厂个数。

第一百〇二条 各电网企业代为结算,结算过程如下:

(一)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并网运行考核相关量的统计数据;电力调度机构向相应的结算各方出具考核凭据。

(二)各电网企业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计算并网发电厂考核总费用,按照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考核返还费用以及考核结算费用。

(三)各电网企业出具结算凭据(含并网考核净收入、并网考核费用、并网考核返还费用),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厂网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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