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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印发(附管理实施细则)(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整理    2018/1/18 17:25:55  我要投稿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电量为:

其中,Q 为当月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Pe为被考核机组额定容量,N 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至当月的机组临时停运次数,m 为当月停运的次数, Tj为机组当月当次临时停运时间, T2为机组当月等效停运时间。每月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在 20 小时(燃气、燃油机组 40 小时)之内的免于考核,非计划临停时间和等效停运时间各以 300 小时封顶。对于恶意非计划停运情况,经查实每次额外考核 100 万千瓦时电量。

在电网发布的系统运行风险生效期内,相关电厂未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出现非计划停运的,按上述标准的 2 倍计算考核风险生效期内的非计划停运电量。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免予非计划停运考核:

(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包括电网设备故障导  致的机组非计划停运、因供水或供气管道等设备被外力损坏导致机组非计划停运。

(二)机组调试期间发生的非计划停运。

(三)在负荷低谷或节假日时段,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批准且能按时完成的临时消缺。

第三十二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进行考核。

(一)以一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期间,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小于规定值的计为不合格。循环流化床、水煤浆、煤矸石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合格的门槛值,即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35%,判动作合格,否则不合格。其他类型机组适用的比值为 50%。其中,实际出力变化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

(二)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定时段内一次调频的动作不合格次数与应动作次数的百分比为一次调频的不合格率,一次调频合格率=1- 一次调频不合格率。

(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 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一次调频合格率以 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0.1  个百分点(不含  0.1  个百分点),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2.5 小时。

(六)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划或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  后,一次调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考核金额=(上月考核总金额÷上月参与考核总装机容量)×机组额定容量×μ。μ 取值范围在 0.1~0.5 之间。

(七)并网发电机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次调频可免予考核:

1.机组一次调频动作调节目标超出机组可调节出力范围的。

2.同时存在 AGC 指令的。

3.机组退出 AGC 时,因发电计划改变,机组处于加减负荷时段的。

4.机组大修后一次调频功能退出做试验,未超过 24 小时的。

5.核电机组大修后启动未超过10 天的。

6.燃-蒸联合循环机组的汽机与燃机不同轴的。

7.无调节能力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70%额定水头时。

8.非电厂原因造成一次调频不合格。

9.供热机组由于当前供热量发生正负15%及以上突变导致的考核。

10.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时系统频率低需要增负荷造成的考核。

11.因电网运行要求需电厂退出一次调频运行的时段。

12.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退出一次调频进行试验期间。

13.为保系统安全,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修改相关定值导致一次调频不满足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AGC),其 AGC 月可用率应达到以下标准:煤电、生物质和水电为 85%, 燃气和燃油机组为 95%。机组 AGC 月可用率达不到标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单机AGC 月可用率=(AGC 月可用小时数/机组月并网小时数) × 100%;厂级 AGC 可用率=〔AGC 月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全厂停运小时数)〕× 100%,厂级 AGC 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因系统原因,机组负荷低于机组 AGC 投入下限的时间免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AGC),其调节性能应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三个标准都满足时,合格率为100%;其中调节速率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50%,响应时间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25%,调节精度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25%。当AGC 运行性能考核不合格时,该时段对应的 AGC 补偿为零。并网发电机组 AGC 调节范围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

(一)火电机组AGC 响应时间应小于1 分钟,水电机组AGC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20 秒。

(二)燃煤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1.5%/分钟,循环流化床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1%/分钟,燃气、燃油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3%/分钟,常规水电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20%/分钟,其它类型机组按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标准调节速率。

(三)AGC 调节量误差不超过 1%。

按以下标准对并网发电机组单机AGC 性能进行月度考核:

单机 AGC 考核电量=[1-(AGC 调节响应时间合格率×0.5+调节速率合格率×0.25+调节误差合格率×0.25)]×机组额定容量×0.5 小时。

第三十五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厂级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采用以下考核方式:根据单台机组的 AGC 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调节精度情况,按照单个考核指标合格的机组台数与实际投运台数之比,将考核指标分档(其中调节速率为 50%-0 分档,响应时间为 25%-0 分档,调节精度为 25%-0 分档), 计为厂级 AGC 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调节精度,即:厂级 AGC 调节速率或响应时间或调节精度=(i/n)×M(其中,i 为单台机组任一考核指标合格的机组台数,n 为实际投运机组台数,M 代表调节速率为 50%,代表响应时间为 25%,代表调节精度为25%)。

当所有投运机组考核的三个标准都满足时,厂级 AGC 考核合格率为 100%。

按以下标准对并网发电机组厂级AGC 性能进行考核:

厂级 AGC 考核电量=[1-(厂级 AGC 调节速率合格率×0.5+ 响应时间合格率×0.25+调节精度合格率×0.25)]×全厂装机容量×0.5 小时。

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机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免予AGC考核:

(一)AGC 的执行速率及精度受一次调频动作影响,造成考核时。

(二)当机组调节范围处在死区或超出调节范围时,由于AGC 调节误差达不到造成考核时。

(三)机组负荷平稳时段(即无 AGC 变化指令)造成考核时,超出 12 小时部分免予考核。

(四)水电机组因水头受限或在振动区运行造成考核时。

(五)混流、轴流转浆式水电机组低于额定水头 70%时,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不考核调节范围。

(六)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时造成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因电厂原因导致 AGC 不能投运期间,其合格率按 0%计算,非电厂原因导致 AGC 退出运行期间合格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八条 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划或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后,AGC 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当月 AGC 考核金额=(上月考核总金额÷上月参与考核总装机容量)×机组额定容量×μ。

μ 取值范围在 0.1~0.5 之间。

第三十九条 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按以下条款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率。

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  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或电压值偏差的正负 3%为标准。

(二)电压合格率以 99.9%为基准,每降低 0.05 个百分点, 按当月机组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间所发生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按上款 2 倍计算。

(四)若并网发电厂已经达到无功调节极限能力,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予考核。

(五)全厂停电及停机期间,免予考核。

(六)非电厂原因造成的母线电压不合格的,该时段免予考核。

(七)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2.5小时。

(八)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应具备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备此项能力的机组,按装机容量×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方法见《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和旋转备用。各机组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按如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可调出力上限,实际最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可调出力下限时,应提前 1 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的上、下限。最大发电能力缺额部分计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对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  核,每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丨Pmin-P'min丨× 0.2(小时)

其中: Pmin 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

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

(二)若并网电厂未在 1 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修改机

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且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调峰和旋转备   用服务时,即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  令最高值时,缺额部分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或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低值,则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丨P1 - P1'丨×3(小时)

其中: P1为当日调度指令要求的出力最低值;

P1' 为当日机组在指定时段内的实际出力最低值。

(三)启停调峰机组、冷备用机组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并网或解列,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四)以上第(一)、(二)款达不到可调出力下限的考核电量总和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2.5 小时。

第四十一条 提供旋转备用辅助服务的发电厂在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其备用容量时,应按电力调度指令调整出力,对于达不到最大出力的应如实报告电力调度机构,不按时间报送的,受限时间按 24 小时计算。达不到电力调度机构日前安排的最大可调容量时,根据规定的尖峰时段安排的最大可调容量与实际出力的差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电量=(最大可调容量-实际最大出力)×受限时间。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安装 AVC 装置的并网发电厂

AVC 投运率(包括 AVC 子站投运率和机组 AVC 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对应安装但未安装 AVC 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按投运率进行考核。AVC 投运率的统计按照电厂 AVC 子站、各AVC 机组分别统计。

(1)AVC 投运率的统计按照电厂 AVC 子站、各 AVC 机组分别统计,AVC 子站投运率不得低于 90%,各机组 AVC 投运率

不低于 85%。全月投运率低于标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机组额定容量×0.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 AVC 装置对应机组额定容量×2.5 小时。

投运率统计公式如下:

AVC 子站投运率免考核时间包括:

1)因修改定值等原因由调度下令退出的时间。

2)在特殊方式下,因电网需要由当值调度下令退出电厂AVC子站的时间。

3)电厂第一台 AVC 机组自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稳定运行的时间。

4)电厂最后一台 AVC 机组自最小技术出力至解列的停机时间。

5)AVC 达到正常闭锁条件。

机组 AVC 投运率免考核时间包括:

1)因修改定值等原因由调度下令退出的时间。

2)在特殊方式下,因电网需要由当值调度下令退出机组AVC

功能的时间。

3)AVC 机组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稳定运行的时间。

4)AVC 机组自最小技术出力至解列的停机时间。

5)AVC 达到闭锁条件时。

(2)按月统计考核 AVC 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 AVC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AVC 装置在按指令调整到位为合格。调节合格率低于 9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机组额定容量×0.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 AVC 装置对应机组额定容量×2.5 小时。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加强机组试验管理、参数管理及运行管理,防止机组功率振荡。机组功率振荡按以下条款考核:

(1)电厂出线功率总加振荡频率范围在 0.1-2.5Hz,且连续5 个周波平均峰谷差超过30MW。每发生上述一次功率振荡事件, 按装机容量×1 小时进行考核。

(2)非电厂原因造成的机组功率振荡免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并网火电厂要加强燃料管理,确保可用燃料储量满足相关规定。当可用燃料低于规定要求时,按以下标准进行  考核;

考核电量为:Q=Pe×t×24×N

其中,Q 为燃料预警考核电量,Pe 为被考核电厂装机容量,t 为预警天数,出现黄色预警时 N 取0.001,出现红色预警时 N 取 0.003。

第四十五条 水电机组正常运行出力范围应满足国标、行标要求,水电机组投产后两年内应完成振动区有关试验,试验实施单位须是有试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试验完后须将结果正式报送

电力调度机构。逾期未开展振动区试验的,每月按当月装机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不足 10 万元的,按照 10 万元进行考核。如非电厂原因和在规定时间内由于水头未达到振动区试验条件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豁免考核。振动区范围不满足水轮机设计标准的须进行整改,超过水轮机检修规程规定的一个大修周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当月装机容量×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不足 10 万元的,按照 10 万元进行考核。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15468-2006 替代 1995 版)

对水轮机振动区标准规定如下:

1.在空载情况下应能稳定地运行。

2.在规定的最大和最小水头范围内,水轮机应在下表所列功率范围内稳定运行。对于混流式水轮机,在保证运行范围内出现强振,应采取相应措施或避振运行。

该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轮机产品:

1.功率为 10MW 及以上。

2.混流式、冲击式水轮机,转轮公称直径 1.0m 及以上。

3 轴流式、贯流式水轮机,转轮公称直径 3.3m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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