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输配电价体系包括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区域电网是指跨省共用网络,是省级电网的向上延伸。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主要服务于远距离大容量输电,是共用网络的必要补充。
发改委表示,区域电网承担双重功能,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因此,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为解决区域电网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一是提出了通过调节系数K,适当提高外送电相对较多的东北、西北电网电量电价,二是提出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由东部地区省级电网适当多分摊输电成本。
此外,专项输电工程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和联网服务,服务于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如西电东送、疆电外送,国家按项目逐项核准。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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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在去年公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近期,我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办法”)。
输配电价体系包括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区域电网是指跨省共用网络,是省级电网的向上延伸。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主要服务于远距离大容量输电,是共用网络的必要补充。
区域电网承担双重功能,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因此,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为解决区域电网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一是提出了通过调节系数K,适当提高外送电相对较多的东北、西北电网电量电价,二是提出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由东部地区省级电网适当多分摊输电成本。
专项输电工程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和联网服务,服务于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如西电东送、疆电外送,国家按项目逐项核准。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两办法,是建立输配电价监管体系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制定相关价格水平的基本规则,是实现政府对垄断行业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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