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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认识与思考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7/4/10 10:39:58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2017年新年伊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时距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不足40天,速度之快出乎意料。对比征求意见稿,全文修改不足10处,变动之少出乎意料。除一处文字删减、两处顺序调整、三处新增限定约束外,修改主要是“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其他费用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管制之严出乎意料。

对当前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认识

总的来说,《办法》听取了多方意见建议,总结了各地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成熟做法,以制度、体制、机制建设为核心,有助于实现“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改革目标,是“管住中间”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更是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售电侧放开等“放开两头”改革的必要基础和先决条件,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总体进程加快。

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与学术研究,输配电价的制定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收入的确定,是为“总”,解决“电网公司总共可收多少钱”的问题。通过确定电网企业从输配电价可获得的收入总额,既体现政府的成本收益管制举措,又以激励约束机制敦促电网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第二步是价格的确定,是为“分”,解决“每个用户该交多少钱”的问题。通过确定电网用户以输配电价的形式应当支付的费用,既反映为不同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真实成本,又以有效的价格信号促使用户合理使用输配电网络。

第一步:准许收入管制

在准许收入管制方面,《办法》事实上以成本加成为主,辅以上限管控、标杆对比等激励约束举措。

所谓成本加成,即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等于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其中,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折旧费由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等因素决定;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等,主要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准许收益由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两个因素决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包括严格界定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运资本等。准许收益率由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决定,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参考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核定。

所谓激励约束,即以上限管控、标杆对比等措施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办法》通过上限管制举措对电网企业进行严格约束,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中,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二是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不纳入准许收入,鼓励工程造价节约,追求精益投资。《办法》通过标杆对比举措对电网企业进行积极激励,主要体现在:一是以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杆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电网企业低成本借贷所节约的成本50%奖励给电网企业;二是以政府核定线损率为标杆,实际运行中的高出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低于的收益由电网和用户各分享50%;三是准许收入与供电可靠率和服务质量挂钩,达不到标准相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超过标准时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办法》中部分举措将上限约束与标杆对比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中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运行维护费用,分别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1.5%、2.5%核定,同时参考历史成本与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二是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既规定了明确的上下限,又可考虑地区差异。

第二步:输配电价制定

在输配电价制定方面,《办法》主要采用了分电压等级成本传导、区分用户类别的电量邮票法。

电量邮票法以电量的多少作为承担准许收入比例的衡量标准,简单地说就是输配电价等于准许收入除以输配电量。分电压等级成本传导,是指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分用户类别,是指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三类,与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保持一致。

除由邮票法决定的电量电价(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时)外,大工业用户还面临着基本电价,即最大需量电价(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月)或最大容量电价(计价单位为元/千伏安˙月),由用户根据实际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计费方式。这一设计与现行的销售电价体系基本一致。目前已经核定的部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价水平上与改革前购销差价基本相当、略有下降,既保证了输配电价改革的平衡有序,又向广大用户传递了改革红利。

对未来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思考

在看到《办法》所体现出的输配电价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外,还应看到《办法》的局限性,查找和探讨未来《办法》或需改进的方面。

首先要注意,《办法》只用于核定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在省级共用网络之外,区域电网、跨省跨区电网的输电电价由国家另行核定,地方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的配电电价定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针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当前《办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原则性与实操性之间的矛盾、科学性与简易性之间的权衡、公平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妥协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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