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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1/22 9:26:59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7年1月19日

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

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能水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能源消费革命,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通过逐步放开售电市场,充分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引导理性电力消费。用户自愿参与,过程公平开放、规范透明。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环保政策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市场主体必须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运行。

鼓励改革创新。通过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形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互动,促进需求侧管理,提升用户用能水平,实现电力消费的优化和进步。

坚持科学监管。保证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主体严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提高用户的参与度,赋予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

分阶段建立健全售电侧市场机制,通过电力市场竞争和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促进互联网、节能服务等技术的应用。第一步(2016年—2017年),放开第一阶段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培育一批规范运作的售电公司,初步形成有序运转的售电侧市场机制;第二步(2017年—2018年),放开第二阶段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第三步(2019年—2020年),放开第三阶段用户进入售电侧市场,建立信息公开、透明,信用体系完备,风险总体可控的监管体系;第四步(2020年后),全面放开售

电侧市场,建成竞争有序、具有活力的市场机制,实现形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互动,提升用户用能水平。

协调推进售电侧改革与输配电价改革及发用电计划改革,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运营机构及权责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所发电量;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公司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含电网企业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能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允许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能源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售电公司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不得泄露用户其它信息,服从电力统一调度管理,科学管理用户负荷,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响应能力。

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通过创新综合能源服务商业模式,提升社会能源利用综合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

每年年初,售电公司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定等情况。

(三)用户。

电力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准入电力大用户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大用户以外政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电力用户应和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是广东省电力市场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依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负责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三、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

5.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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