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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6/12/6 11:36:39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宁夏政府网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强调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原文公告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三)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设施。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的原则,编制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各设区的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审定。

第五条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及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定的各设区的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及汽车客运等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充电设施备案要求。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符合行业规划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行业规划,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充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步考虑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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